產品和專利設計有區(qū)別,為何仍被判侵權?
“我的產品和他的專利產品不一樣,還是被判構成近似設計?”“改變或添加部分設計元素是否還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開設網(wǎng)店的典某商行經營者發(fā)出這樣的疑問。寵物用品行業(yè)是寵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該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電商平臺上寵物用品的知識產權侵權現(xiàn)象也逐漸增多,讓我們一起來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這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名稱為“貓轉盤(抓抓樂)”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經調查發(fā)現(xiàn)典某商行在電商平臺上開設的“喵*”店鋪公開銷售名稱為“實木劍麻貓抓板……貓咪玩具”的產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 李某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形狀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整體形狀無明顯差異,普通消費者一般情況下不足以將二者區(qū)分開,因此典某商行的行為侵犯了李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典某商行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以及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均為貓轉盤,屬同類產品,可以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比對。涉案專利設計要點在于形狀,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整體結構、形狀基本相同,不同點在于底座的形狀、玩具的選擇和毛毽子是否帶有鈴鐺,被訴侵權產品底座的耳朵和用于固定毛毽子的凸起部分形狀均為圓形,涉案專利為三角形,但底座位于產品底部,整體視覺占比較小,且二者結構非常相似,其產生的作用以及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 玩具和毛毽子的不同對整體視覺效果也不足以產生顯著影響,且寵物玩具通常是可選擇、可替換的,以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二者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設計。
上述產品細微差別不足以對普通消費者產生顯著影響,故被訴侵權設計被認定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典某商行以經營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其電商平臺上的網(wǎng)店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構成對李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自貿港知產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被訴侵權產品的價值和銷售情況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典某商行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典型意義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外觀設計專利確權以及侵權判斷的基本方法。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法官會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因此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近似的設計風格和設計特征,僅對設計元素作細微改變,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區(qū)別點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即不構成實質性差異,依然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該判決有助于提醒相關從業(yè)者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同時彰顯法院嚴格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的價值導向。
法官提示
借鑒、參考現(xiàn)有設計,并在此基礎上修改、創(chuàng)新,未嘗不可,這是人類文化科技演進的正常規(guī)律。正確借鑒應當是對優(yōu)秀設計理念的提煉與再創(chuàng)造,僅對現(xiàn)有設計稍作細微改動以規(guī)避專利權保護范圍,此種投機取巧的做法不可取,該行為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